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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按照2008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公开方式和程序”的第16 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政府行政机关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更奠定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作为公民获取政府信息通道的法制框架和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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