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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07 年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于2008 年5 月开始实施。《条例》第2 条对政府信息做了如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以下3点:第一,从政府信息的性质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第三,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等其他储存介质文件,但是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等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也不会提供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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