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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图书馆作为收集、整理与保存图书信息资料, 以供公众利用的公共机构, 履行着教育、文化、资讯及休闲等多项功能, 其首要目标在于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众所周知,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成文法色彩浓厚, 各图书馆必然在营运过程中制颁各类规则以作为图书馆从事服务社会的依据。然而, 由于我国图书馆基本法立法的缺失, 以及图书馆营运行政化现象严重, 在制订规则制度时, 各图书馆“ 总是- 挖空心思. 地想办法对付读者, 把个别读者的不良行为无限扩大, 视读者如敌人或潜在的违规者, 一味以惩罚、限制的手段对待, 而没有把读者定位于值得充分信任和拥有完美人格的位置上。” 有些规定打着“ 保护大多数读者利益” 的幌子在维护“ 图书馆的利益” , 并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制原则, 且与图书馆人所追求的人文精神相悖。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入宪, 读者权利意识的日益高涨,原有图书馆营运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受到普遍质疑, 不仅成为读者与馆方关系的羁绊, 同时也成为束缚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桎梏。为此, 基于依法行政要求, 图书馆界积极制颁或修订合法且合理的规则迫在眉睫。本文即尝试从行政法理论的视角, 探讨制定图书馆营运规则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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