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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民国时期,全国各地纷纷掀起编纂地方志、地方丛书的热潮,国内地方文献事业得到一定的发展,地方文献的法规建设也渐次开展。早在1928 年,江西省就颁布了由大学院备案的《江西省征集图书文献条例》,《条例》共11 条,对江西省的地方文献征集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1931 年,当时的国民政府行政院颁行了《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地方文献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随后,该《大纲》被《首都市政公报》、《浙江民政月刊》、《四川省政府公报》以及《福建省政府公报》等全国各省的政府刊物刊发,标志着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在全国各地的建立与推行业已全面展开。延至1946 年10 月1 日,《省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规程》和《修正地方志书纂修办法》,正式由当时的内政部施行,从而表明全国地方文献的法规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与完善。安徽地方文献的法规建设正是在当时的国民政府一系列法规的指示与影响下开展起来的,由于得到了安徽相关有识之士的大力支持与不懈努力,安徽的地方文献法规建设还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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