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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现代信息技术既扩张人们的信息功能,也为著作权法的变革提供巨大的驱动力。信息技术的变革必然导致新的受保护客体的出现,并要求著作权制度予以回应;信息技术的变革还导致新的利用方式产生,也必然要求著作权制度予以规制。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与广播电视网络三网融合,使得一个能够支撑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数字作品内容的信息传播平台诞生,引发了图书馆(尤其数字图书馆) 等信息传播机构信息服务的变革,还必然引发著作权(著作权的权能可概括为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三种类型)最重要的权能———传播权的整合,图书馆在即将开始的新一轮著作权能传播权的整合中,提出新的利益诉求,将有利于图书馆“适当”分享著作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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