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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与此前纠问制有所不同, 1997 年的《刑事诉讼法》具有对抗制色彩, 突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 并特别强调当庭对证人证言进行双方询问、质问。¹ 然而, 该法并未强调对证人权利的保护, 这在实践中使证人作证和出庭成为某种庭审策略。事实上, 如果被告相对强势, 则可能无人作证, 即使作证也很少有人愿意出庭作证, 而一旦证人出庭被辨明身份后, 极有可能遭到打击报复;º 如果被告相对弱势, 则检控机关可能获得证人证言。由于证人证言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在法庭之内——一是通过证人亲自出庭来口头陈述证人证言; 二是通过公诉人、辩护人当庭宣读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而关于这两种形式出现的证人证言其法律效力相同。¼或是出于保护证人考虑, 或是出于免受质证考虑, 检控机关往往倾向于使用书面证人证言, 从而使对抗制转换为纠问制。可见, 缺少证人出庭将从正反两方面影响到被告人的权益, 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均存在舞法弄权的条件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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