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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野下零负团费的反思与控制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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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零负团费不仅损害了旅游目的地的形象乃至整体利益,同时让旅游接待系统各要素丧失了代内与代际公平,但新政下的行政监管手段由于自身疲软与缺陷无法扼制零负团费的势头,应当由刑事手段及早介入零负团费现象的控制,要在新条例中增设与强化附属刑法条款,并根据零负团费运行机制,不同违法行为界定不同刑法罪名。
【关键词】 零负团费; 附属刑法; 反思; 控制;
引言:

【引言】旅行社行业内存在这样一个令业内人士纠结的现象:当一些旅行社以零负团费为诱饵,实施了系列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旅游市场秩序的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时,学界与旅游部门穷尽了民事与行政规制手段,却仍旧面临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零负团费是旅行社行业内发明的一种经营方式,但近来却快速在我国的旅游市场蔓延,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旅游界内早有意识这一不良恶性竞争的动态出现,陆续推行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如部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来查处零负团费的违法行为,或者尝试推行“品质之旅”、“诚信之旅”来摆脱这种困局,但效果却不近理想,究其原因,除了与旅游立法严重滞后性有关外,还与《旅行社管理条例》为统领的旅游法律体系对零负团费立法规制空白有很大的关联。直到2009 年5 月正式实施《旅行社条例》,备受诟病的零负团费终于被正式纳入了该部行政法规当中,填补了这一现象立法控制上的空白,让旅游学界看到克服零负团费顽疾的曙光,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新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是根除零负团费的“尚方宝剑”。

作者:
林志勇
作者单位:
闽江学院旅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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