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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旅行社行业内存在这样一个令业内人士纠结的现象:当一些旅行社以零负团费为诱饵,实施了系列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旅游市场秩序的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时,学界与旅游部门穷尽了民事与行政规制手段,却仍旧面临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零负团费是旅行社行业内发明的一种经营方式,但近来却快速在我国的旅游市场蔓延,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旅游界内早有意识这一不良恶性竞争的动态出现,陆续推行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如部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来查处零负团费的违法行为,或者尝试推行“品质之旅”、“诚信之旅”来摆脱这种困局,但效果却不近理想,究其原因,除了与旅游立法严重滞后性有关外,还与《旅行社管理条例》为统领的旅游法律体系对零负团费立法规制空白有很大的关联。直到2009 年5 月正式实施《旅行社条例》,备受诟病的零负团费终于被正式纳入了该部行政法规当中,填补了这一现象立法控制上的空白,让旅游学界看到克服零负团费顽疾的曙光,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新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是根除零负团费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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