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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 世纪70 年代的美国,是世界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也蕴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在1997 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和2007 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中国经济界已经敏锐地察觉到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未完全成熟和开放的资本市场中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学者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全面剖析了资产证券化在中国运作的可能性,但却甚少有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相对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是较晚的,虽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资产证券化也经历了一场从无到有,从确立之初的不成熟到逐渐完善发展的过程,但与相当成熟的英美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一度呈现出停滞的现象,与成熟发达相距甚远。其实中国想要开展资产证券化,必须要结合中国国情,中国有其特殊的市场经济的背景和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其法律、法规环境也尚未健全,因此笔者想从法律层面上来探讨研究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衍生工具能否运用于中国金融机构因种种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大量不良资产的可能性,包括不良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被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应如何配套立法等作为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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