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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问题研究

政法论坛杂志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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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随着人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否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的观念,开始承认经社文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突破。关于义务缺位论,根据国家义务的三分论,国家履行尊重的义务不再限于消极措施,而履行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不一定要积极作为。因此,国家对人权保护承担的义务是多层次的,且无可逃遁。关于资源耗费论,并非所有的经社文权利需要耗用资源,更多情况下,实现经社文权利的最佳途径是使个人自由免受国家干预,或者通过个人自主地调配资源。关于逐步实现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权利逐步实现的规定,其真正用意是要求无论缔约国贫富,都公平、有效、充分地利用资源,以一切适当方法在短期内实现权利。关于不可诉论,一国不提供司法补救,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具有不可审理的性质。形成经社文权利不可诉论断的原因,主要是裁决机构缺乏能力和意愿。而国内法院和区域性人权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作为经社文权利可诉性的最佳例证。时至今日,可以说人们多已从经社文权利是否可诉的讨论转移到更加细致的审判和执行的问题上。一方面,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内容的规范性,和缔约国所负有的国家义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权利实际上不可诉的国家来讲,更重要的义务是如何使得权利可诉。
【关键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国家义务; 资源耗费; 逐步实现; 可诉性;
引言:

【引言】在当今世界人权遭遇的各种困境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 遭遇的困境尤为典型。如果我们恪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定义,而不是在宽泛的“利益”“资格”等的意义上来界定“权利”,那么,相对于已有200 多年传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社文权利的实现似乎更为艰难。如何使经社文权利走出实施面临的困境,关系到世界人权的发展方向和基本途径,也涉及到人权和法学领域的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值得认真探讨。本文旨在结合近年来来国际人权领域的新发展,着重论述经社文权利走出困境的种种学术的和政治的努力,并希望对于推进中国有关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作者:
何海岚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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