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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穿越历史的时光隧道,只要稍加穿凿,不难发现“恶债不予继承”的学说在国际法理论体系之中并不陌生,已成为一项涉及国家债务继承的国际法习惯法或基本原则。①曾任沙皇俄国时期的大臣、后被布尔什维克革命罢黜的亚历山大·内厄姆萨克( Alexander Nahum Sack) 被学界公认为此学说的创始人。1927 年,萨克在巴黎讲学期间以法文发表了一篇题为《国家更迭时公共债务的效力问题》( Les Effets des transformations des Etats sur leurs dettes publiques et autres obligationsfinancieres) 的论文引起轰动。②1917 年,苏维埃临时政府曾宣布将继承前沙皇政权欠下的所有债务。萨克指出这一行为的实质在于: “临时政府承认沙俄所有债务似乎并未意味着它在国家继承原则下是目的明确的,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自我裁决。”③果不其然, 1918 年,苏联政府正式发表声明拒绝偿还债务,直至解体之前始终未能清偿。萨克的评论是:苏联的原则是将前政权的债务仅视为个人债务,因此不能约束国家。④ 国际法学界对萨克的评价极高,甚至将其学说与国际法的辅助渊源相提并论。⑤ 萨克之后的国际法学者们,包括Ernst Feilchenfeld⑥、D. P. O’Connell⑦、Foorman 与Jehle⑧、GünterFrankenberg⑨和Rolf Knieper 等不仅秉承了其理论的精髓,而且有所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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