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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现代合同立法以有偿为原则,无偿合同只是作为各国民法典典型合同体系中的例外和特别规则存在; 理论上对具体有名合同的研究往往也集中于有偿合同,尤其以买卖为范本展开,无偿合同从未获得过足够的关注。既然现代市民已全盘“商人化”,法律行为以营利性为圭臬,而各国民法典仍对无偿合同进行规制,其意义何在? 民法对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究竟是如何区别对待的?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交往方式,无偿合同在整体的社会交往中又具有何种价值?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尝试展开一次民法学和社会学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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