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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律学的发展及其特点—兼论“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说不能成立

政法论坛杂志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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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关键词】 南朝律学; 张杜律注; 中原律学;
引言:

【引言】南北朝是中国古代律学的重要发展阶段,其中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不仅指导了司法实践,促进法制的创新,还对后世律学和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学界对南朝律学的研究极为薄弱,对其评价亦偏低。鉴于此,本文拟对南朝律学的成果进行梳理,对其特点进行归纳,并通过与魏晋及北朝律学的比较对之进行评价。

作者:
吕志兴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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