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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

政法论坛杂志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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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是指在信息服务的相关市场中掌握技术垄断力,通常表现为控制规范化的技术标准,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客户群体。技术标准化的垄断严格区分于利用技术的网络效应而建立的先行优势。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尚未达到"技术全面标准化"的地步,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首要遵循竞争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调整规则,其次,要全面考虑相关产业的市场现状和政策要求。
【关键词】 网络效应; 相关市场支配地位; 技术标准;
引言:

【引言】自20 世纪末至今,PC 计算机在我国逐渐普及,互联网成为人与人之间沟通的主要媒介,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也随之迅速地发展。信息服务软件生产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合作研发等方式不断推出新型技术成果,力图与竞争对手展开比拼。经过数轮激烈地市场竞争,极少数企业脱颖而出,他们不仅掌控着本行业最前沿的技术,而且吸引着庞大的客户群体,在软件产品市场中建立了领先地位。这部分企业的经营状态和行为可能会限制市场内的竞争,而成为竞争法所监督或规制的对象。因此,笔者将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特征出发,梳理该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明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并细致探讨竞争法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调整原则。

作者:
杨东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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