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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目前,由于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官僚制尚未完整建立,公共服务精神和公共责任程序缺失,中国的行政决策法治状况比较落后,特别是行政决策程序亟待规范,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有待加强。基于此, 2010 年11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随后,在2011 年3 月2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强调,“……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不过,近几年来,我国也在不断探索推进行政决策发展与完善的路径。2002 年1 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一次举行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就“铁路部门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方案”进行听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地根据各自实际,积极开展制度创新。2005 年1 月,湖北省颁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就行政决策的基本规则、程序、民主协商、专家咨询、监督、责任追究等予以规范。2008 年4 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实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严格遵循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步骤。显然,构建现代行政决策制度和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需求。行政决策不仅关系公民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生存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进程,关系到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合理使用。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行政决策的制度资源不足,但同时,行政决策的理性、民主和法治理念更为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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