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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美国的政府活动发生在联邦、州与地方三级,因此,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涉及到联邦与州、州与地方、联邦与地方、州与州、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及其与州之间的财政关系。地方政府是指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是州的分治区,由州议会立法或特许创设,经州的批准而成立。因此,地方政府是州创造的工具,从属于州。地方政府只能行使州宪法赋予的权力和由州议会经立法授予的权力,一切权力归州政府,地方政府只能作为州的代理人或根据州议会的特许行使权力。地方政府在规模、结构、权力、职能及相互关系方面,各州有很大差异,不存在全国统一建制。地方政府单位包括县、市、镇、乡、村、学区和其他特区。地方政府类型分为综合职能的地方政府和单一职能的地方政府。前者是指一般目的的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内行使一般的管理职能(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事业),如县、市、镇、乡、村;后者只管理本辖区某一方面的事务,如学区、消防区、供水区。地方政府在州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州在联邦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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