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首页 > 浙江社会科学杂志 > 论合宪性解释

论合宪性解释

浙江社会科学杂志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查看全文
摘要:
【摘要】 一国的宪法解释机制取决于其分权体制。合宪性解释一般是作为法律解释方法而存在,要求解释者在遇见法律文义分歧时依据宪法规范选择最优解释方案。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体制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立法权与宪法监督权于一身,普通司法机关可以从其宪法性法律中推知其宪法决断意志。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与宪法的合法律性解释自然合而为一,成为建构中国宪法释义学的方法论基础。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宪法释义学; 宪法解释;
引言:

【前言】美国学者凯斯. R. 孙斯坦教授曾言: “ 法律领域的解释性争议指的是关于何种解释方法能够产生最好的法律制度的不同看法。,在法律领域中, 法律解释的方法受到明显束缚。试图选择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的人们必须决定在不同的团体和机构之间如何分配权力, 划分权限就是选择法律解释方法所做的事。他们必须形成一种法律解释做法, 极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最不信任机构的决定权。”¹ “ 在任何情况下, 任何宪法解释体制都必须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风险密切协调起来。制定解释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这些风险最小化。”º 诚然! 对于宪法学而言, 宪法规范“ 由谁解释”及“ 如何解释”的问题, 或者说, 宪法规范具有何种效力、此效力主张的根据及界限何在等问题, 均涉及到宪法解释本身的正当性或合法性, 它实际上是受制于分权体制下释宪主体的宪法权限, 不同的分权体制对于宪法解释方法或宪法适用技术的选择影响至深。进而言之, 任何国家的法解释学、尤其是宪法解释学, 实际上都有一个潜在的“ 理论前设”, 即由该国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诸种因素所共同决定的宪法权力体制, 此种权力体制在实质上设定了宪法与法律解释者(法院等法律适用主体) 的权限范围。由此而言, 所谓“客观论”与“主观论”等法解释学方法论之争, 除却解释技术上的细节之外, 都是基于法解释权之权限有无或多少的理论思考。

作者:
周刚志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友情链接:万方数据库
建议采用IE 6.0以上版本,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