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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各国宪法审查实践中, 受审查的法律若存在多种解释可能, 审查主体通常会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的那项解释方案, 这里所运用的方法, 就是“合宪性限定解释”。¹ 在普通法院宪法审查模式中, 对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审查纠结在同一个审查过程中展开, 合宪性限定解释的运用并没有在独立的宪法审查程序中展开。而在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中, 这项方法被运用于独立的宪法审查程序中; 然而, 普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常常碰到相关法律具有合宪性嫌疑和多种解释可能, 通常而言, 最能保全相关法律合宪性的解释方案, 应成为普通法院的首选。这里所运用的方法, 与合宪性限定解释在原理上是相通的, 但由于普通法院不具有宪法解释权, 笔者用“合宪性法律解释”来指称这项方法, 这两项近似的方法可统称为“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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