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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指出,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历来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分歧,它反映着北南双方经济地位和利益的重大差异。我国政府一贯倡导并积极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原则上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主张。与此同时,我国在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所参加的保护国际投资多边条约中,就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外资的国有化、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问题向发达国家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妥协。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进程和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实践来看,在和平与发展的背景下,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国际经济事务中采取灵活的策略,是有益和必要的。
【关键词】 特许权协议; 国际法; 外国投资者; 国际投资法; 发达国; 重大争议问题; 东道国; 国有化或征收;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国际投资争端;
【前沿】在国际投资关系中, 由于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与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迥然不同, 双方在一些重大的国际投资法律问题上历来存在着明显的分歧。这些重大的法律间题主要有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外资的国有化、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等等¹ 。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中国政府一贯倡导并积极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原则上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基本主张。近十多年来, 我国学术界也在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国际投资法律理论体系而进行探索。然而, 从目前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所参加的保护国际投资多边条约莱看,我国已经在上述重大问题上向发达国家作出几不同程度的妥协事具体实践中的某些妥协与我国的原则立场和主导理论之间已经形成了不容恕视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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