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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权利实践研究—组织化参与政府信息公开

山东图书馆学刊
Shan Dong Library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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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当前,公共图书馆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中所起作用有限。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框架之下,公共图书馆与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相对于行政机关处于权利主体地位。藉此,公共图书馆组织化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公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特定的政治文化语境下,组织化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图书馆权利实践的一种方式,还受到诸多制约因素。
【关键词】 图书馆权利; 法律关系; 公共图书馆; 公众参与;
【基金】 2011年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l11btq003)研究成果
引言: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08 年5 月1 日起施行。但是,现阶段,公共图书馆作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定机构,社会认同度不高,当前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主要以传统媒体为主。其中,“广播电视为62%,报刊54%,政府信息专刊为24%,政府门户网站23%,其他途径如新闻发布会、电话、专设工具等则大多在10% 左右”[1]。以政府信息( 不仅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约占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1]的比例,可以看出: 公共图书馆在承担传递政府信息方面社会功能缺失,地位尴尬。公共图书馆作为满足人的信息与思想需求而安排与设计的社会制度的要素,维护知识自由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目的。“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作为信息和文化中心,在维护公众信息权利方面有着重要的责任”[3]。

作者:
王本欣
作者单位:
大连海洋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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