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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08 年5 月1 日起施行。但是,现阶段,公共图书馆作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定机构,社会认同度不高,当前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主要以传统媒体为主。其中,“广播电视为62%,报刊54%,政府信息专刊为24%,政府门户网站23%,其他途径如新闻发布会、电话、专设工具等则大多在10% 左右”[1]。以政府信息( 不仅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约占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1]的比例,可以看出: 公共图书馆在承担传递政府信息方面社会功能缺失,地位尴尬。公共图书馆作为满足人的信息与思想需求而安排与设计的社会制度的要素,维护知识自由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目的。“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作为信息和文化中心,在维护公众信息权利方面有着重要的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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