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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由于历史的机缘,现代/西方式法律对因作品而发生的关系的规定大致沿用了有体财产上的物权理论,其隐含的前提是,作品与有体物在本体上都是确定的”[1]。这种预设的逻辑前提表明,作品有自己特定的边界和范围,可以类推适用有体财产的所有权理论。这种拟物化的财产权逻辑,使人们在思考著作权的权利性能时,会习惯性地以有体财产的所有权结构为切入点。在自然权利观念看来,作品作为一项私人财产,“不仅是一种主权机制,它还在社会制度中具有一种能够支配一切的影响”[2]。虽然有体财产可以被设置为公共物品,但这是从特殊意义上的财产归属主体方面理解的,如由国家、集体所有的物质资源,而作品具有公共效用属性则是由其本质特征决定的。具体而言,作品具有以下几点不同于有体财产的公共效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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