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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效用与权利作用构造:从“作品”到“著作权”的功能性分析

出版科学杂志
Publishing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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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作品的非物质性、非稀缺性与非竞争性、有益外部性与互文性表明,著作权对象具有公共效用属性,具有一定财产内在结构缺陷,难以确立并保持稳定的财产权界限。著作权在给权利人激励与必要回报的基础上,最终以实现作品社会价值最大化的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主要体现在文化参与功能和民主政治功能两个层面。在确立著作权的边界时,应从著作权人的单一主体模式转变为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的多元主体模式,进而实现著作权作为财产利益的"分配伦理"。仅从作品出发,期望能人为设立"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对象保护标准的想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著作权的权利作用"焦点"困境。为了确立著作权的边界,在权利作用构造上既要考虑作为对象的作品范围问题,更应侧重于以"使用行为"作为权利作用"焦点"的切入点和核心依据。"传播"是著作权人实现作品利益的主要利用方式,即传播权是著作权体系的基础性权利。
【关键词】 作品; 著作权; 公共效用; 权利作用“焦点”; 传播;
【基金】 南昌航空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著作财产权体系中的个人使用问题研究”(EA201214045)阶段性研究成果
引言:

【引言】“由于历史的机缘,现代/西方式法律对因作品而发生的关系的规定大致沿用了有体财产上的物权理论,其隐含的前提是,作品与有体物在本体上都是确定的”[1]。这种预设的逻辑前提表明,作品有自己特定的边界和范围,可以类推适用有体财产的所有权理论。这种拟物化的财产权逻辑,使人们在思考著作权的权利性能时,会习惯性地以有体财产的所有权结构为切入点。在自然权利观念看来,作品作为一项私人财产,“不仅是一种主权机制,它还在社会制度中具有一种能够支配一切的影响”[2]。虽然有体财产可以被设置为公共物品,但这是从特殊意义上的财产归属主体方面理解的,如由国家、集体所有的物质资源,而作品具有公共效用属性则是由其本质特征决定的。具体而言,作品具有以下几点不同于有体财产的公共效用属性。

作者:
李杨
作者单位: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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