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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行政综合执法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一种制度,具体说就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和方式[1]。行政综合执法是伴随着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所普遍存在的多头执法、权责不明等执法弊端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执法形式,兴起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并于2002 年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在广东市、重庆市开展试点,内容涉及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后逐步在全国推广。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组织形式和执法方式,行政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多层执法、利益均沾、劳民伤财、权责脱节等诸多弊端,客观上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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