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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阐述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管理格局中提出: “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培养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②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的“儿童参与”是“公众参与”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的实践意义。就儿童自身而言,参与权是他们的权利。在我国,儿童亦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与成年人同等权利的权利主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该法在家庭保护一章中特别提出: “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参与权的经典表述是: “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这其中的含义一是发表意见,二是得到重视。即通过自由、自愿地表达意见来达到儿童对有关他们的事项的参与,因为他们在表达自己需要时最有发言权。同时,成年人必须承认,儿童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给予他们尊重和适当的支持,他们将可以做出合理的、负责任的决定。这是儿童参与犯罪预防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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