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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作为报应刑反思的结果,根据犯罪人恶性程度以及犯罪形成的成因,基于犯罪人教育更新之目的,从而明确了刑罚个别化产生的历史背景、内在依据以及价值根基。而对于品格证据而言,则是未成年人刑罚个别化的现实体现之一。在事物之河的上游,往往就生长着原因。对于品格证据的考察则是审视未成年人涉罪远端的原因,因此,采取综合考察的方式论证乃至实现未成年人实体刑事处罚则成为必然。而对于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的适用,本身就是一种冲突衡平作用的结果,因此,也必然包含着内涵复杂的选择机制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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