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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简

青少年犯罪问题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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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摘要】就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而言,非刑罚化处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利于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障碍,有利于在量刑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等方面。当然,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适用非刑罚化应当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侵犯被害人个人法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教育、矫正环境适宜,以及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等要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轻罪案件的审理,应采用“先定性再和解”的审理框架,在明确未成年被告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的基础上,再决定要否和解,如何和解。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非刑罚化刑事和解
引言:

【引言】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期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就未成年被告人而言,一旦被定罪量刑,贴上“犯罪标签”,则“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上学、就业极有可能遭受歧视,融入集体、社会极有可能存在障碍。“犯罪标签”极有可能内化为“犯罪人自己认为自己就是犯罪人,应当从事犯罪应有的活动”的心理,从而导致再社会化失败。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客观危害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轻微、人格可塑性相对较大”,通过亲情关爱、社区矫正,极有可能重塑其健全心智与人格,创造新的人生,需要社会通过非刑罚化等措施,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一个消除“犯罪标签”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回归融入社会。《刑法》第37 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非刑罚方法”,但“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刑法制度,司法实践中用非刑罚处理办法替代刑罚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①而《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包含了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方法”,为以刑事和解充实“非刑罚方法”,实现两者功能上的对接,形式上的替代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文就通过刑事和解,实现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作一讨论。

作者:
张竞模;周立平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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