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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263条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出发,理论界从而得出了关于事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不同国家(地区)对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如越南刑法第155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并‘行凶逃跑’的,是盗窃的一种加重法定情形;保加利亚的刑法明确把事后抢劫规定在抢劫罪中;而德国刑法则把事后抢劫罪作为一项罪名。目前,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采取与德国类似的做法。”[1]大多数国家(地区)刑法对于事后抢劫罪均做了规定,但是这种事后抢劫罪与刑法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抢劫罪是不同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并非普通的抢劫罪,理论界上认定它为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抢劫罪。[2]大体来看,我国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普通的抢劫罪是先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来对抗被害人,然后再抢夺其财物。但是事后抢劫罪却与之相反,先抢夺被害人的财物,再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总的来看,二者好像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差异。但深究来认识普通抢劫罪与事后抢劫罪,会发现二者还是有差异的,理论界事后抢劫罪作为抢劫罪的扩张规定,在日本刑法判例中规定,将它与昏醉抢劫罪统称为“准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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