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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伤情加重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中国劳动杂志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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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正>案情简介王某于2010年2月28日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11日,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车床发生设备故障导致其受伤。之后,公司为王某申报了工伤。王某在伤情相对稳定后于2012年11月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3年3月1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向王某支付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以及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鉴定结论; 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 重新鉴定; 合同期满;
引言:

【引言】这是一个与工伤相关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在第四十五条另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系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待遇的确定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有关

作者:
周国良;张送智;王国社
作者单位: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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