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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期间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二级,故其工伤待遇应按条例规定执行。而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改制前的单位工作到退休,按照改制文件,应承担原单位的责权。由于申请人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其工伤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支付。故被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申请人2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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