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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施前退休的职工的职业伤害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中国劳动杂志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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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关键词】 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国有单位; 补助金; 退休; 保险待遇; 职业病; 一次性; 焦炉工;
引言:

【引言】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期间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二级,故其工伤待遇应按条例规定执行。而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改制前的单位工作到退休,按照改制文件,应承担原单位的责权。由于申请人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其工伤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支付。故被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申请人2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作者:
蒋建中;戴军章
作者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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