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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发生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法》未对用人单位发生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作出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且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仅需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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