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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撤销情形下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中国劳动杂志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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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 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 劳动者; 吊销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规定; 劳动法;
引言:

【引言】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发生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法》未对用人单位发生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作出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且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仅需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朱忠虎
作者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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