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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在不同场合、不同会议上多次提倡反腐倡廉,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而逐步掀起了新的反腐高潮。境外追逃是我国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开展,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受到引渡实践中“条约前置主义”等原则的限制,我们无法同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西方发达国家顺利开展引渡合作,影响了境外追逃的效果。所以,我们亟须开拓境外追逃工作的新渠道。本文将以高山案为切入点,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与赖昌星案的暗合与差异,总结我国境外追逃的经验、教训,以期促进我国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开展。由于本文着重研究中、加两国围绕高山案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相关问题,所以本文所讨论的“高山案”和“赖昌星案”,严格来说是指“高山劝返案”和“赖昌星遣返案”,而不过多涉及两人在国内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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