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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实现及对我国的启示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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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大部分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成为控制国家公权力对私权侵害的有力武器。宪法的传统公法性质限制了其适用对象,一些国家宪法在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或者有限地适用于公民之间的私人侵权行为。现代宪法理论逐渐关注基本权利在私人主体间的效力问题,以拓宽基本权利条款的实现路径。美国"国家行为人"理论新发展、德国间接第三人效力理论以及其他国家的宪法实践逐步区分出基本权利条款实现的不同模式。比较其他国家基本权利的实现路径,可以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模式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第三人效力; 国家行为人; 横向效力; 纵向效力;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资助项目(12JZD048);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L12CFX01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骨干教师基金资助项目(3132014004)
引言:

【引言】受世界人权理论发展和立宪主义影响,“二战”后大部分国家在宪法文本中增加基本权利条款。作为效力等级最高的法律,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的效力远非宣示性的,尽管刑法等一般性法律已将部分基本权利在部门法内得以实现,但我们不能回避一个关键问题,基本权利条款本身的效力是否只能通过部门法实现?如果部门法未能尽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是否意味着未被规定的基本权利效力将会落空?再者,基本权利条款的效力对象是否仅限于立法、行政机关?如果一位公民侵犯了另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层面上能否让侵权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抑或一定要转化为其他部门法救济方式?本文从比较法视角研究基本权利条款的效力实现路径,以美国宪法中“国家行为人”理论的新发展、德国宪法中的第三人间接效力理论和加拿大的宪法实践为例,为我国基本权利条款的效力实现模式提供借鉴。

作者:
杨晓楠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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