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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中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规制:困境与出路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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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虽然我国新刑诉法已经明确确立了录音录像制度,但是依然存在选择性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证据移送不明确、控辨双方缺乏有效质证,以及不录音录像后果不明确等问题。基于对这些问题成因的分析,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借鉴域外有关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对录音录像证据的诉讼地位,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质证问题以及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后果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完善,以确保该项法律制度能够得到良性运行。
【关键词】 侦查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 程序规制;
引言:

【引言】2012 年通过的新刑诉法已于2013 年1 月1 日起实施,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与修改。在其调整的众多内容中,作为保障侦查讯问程序合法的录音录像制度被确认。新刑诉法第121 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予以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侦查人员可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度对于保障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预防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予以研究的较多,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职务犯罪侦查录音录像分三步走的规划之后,对于录音录像制度的研究更加活跃。但是,纵观各项研究,多是从录音录像制度的实体性角度和具体操作守则等方面进行分析,而对于录音录像制度等有关程序性权利的研究少之又少,仅有的研究也只是在对相关实体问题进行阐述的过程中对其简要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录音录像制度作为新刑诉法中规定的一种侦查措施,对其程序性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才是最紧迫应当予以考量的问题。对此,本文也以此为基点,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关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域外有关录音录像的程序性规定探讨,以期为构建我国完善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提供可资借鉴之处; 最后提出本文对完善录音录像制度的观点,包括明确录音录像证据的诉讼地位、规范录音录像的程序、明确违反录音录像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后果等。

作者:
王永杰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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