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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国合同法改革始于2005 年,至今已经形成3 份重要的建议草案①:《债法(民法典第1 101 条到第1 386 条)与时效制度(民法典第2 234 条到第2 281 条) 改革草案初稿》(以下简称“卡特拉草案”②),《泰雷合同法改革建议案》(以下简称“泰雷草案” ③),《司法部合同法改革草案》(以下简称“司法部草案”④)。围绕着三部草案, 法国实务界积极给予回应。例如法国最高法院和“巴黎工商会”分别代表司法界和工商业界在第一时间对最早面世的《卡特拉草案》提出了自己的分析报告和意见⑤。而学界的讨论就更加多元和激烈。法国的合同法改革也吸引了其他国家法学界(包括英美法学者[1])的视线,人们期望从中把握住法国民事立法的新方向,关注着它从内容到形式上给《法国民法典》所带来的重大变更。其中,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的立法,尤其是在“直接诉权”方面,具有比较法上的特殊之处,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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