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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看来,个人行为不同于社会行为,因为后者是在前者之外的[1]。可是,他又认为,众多个人的行为汇集在一起,便凑成了社会行为[1]。那么,个体行为是如何汇集成社会行为的? 个体行动之外的“整个的集体制度”是如何产生以及如何对个体行动产生影响的? 对于这些问题,仅用“活动复合体”和“有机整体”[1]来回答,显然难以令人满意。法国社会学人类学导师涂尔干和莫斯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涂尔干看来,存在一种超越人类个体的道德力量,这就是集体力、社会力。它使个体在维持以有机体为基础的个人存在之外,还能体验到一种非个人的、属于智识和道德秩序的更高的集体存在。于是,人同时参与了两种对立的生活,人性兼具了个体性和社会性[2 - 3]。这种集体力、社会力从何而来? 涂尔干的回答是: 宗教。为此,他把社会与神圣和禁忌结合起来。在他看来,神或图腾是对源于社会的非人格力或集体力的物质性表达,即以外在可见的符号或动植物乃至人格化的神的形式来表征社会。换句话说,作为一种集体表象,神就是社会的人格化表征,社会就是神[4],而集体力或社会力便来自于这种“社会的制造”[5]的宗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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