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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藏族僧官不属于土官考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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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是20世纪末提出的概念,此后"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的称谓被广泛使用。通过对明代藏族僧官与土官体系、运行机制、职能等方面的分析,阐述僧官和土官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隶属于不同的体系,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责任,具有不同的机构建置,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兼顾性,但这不能说明僧官就是土官。僧官和土官是两个不容混淆的实体概念。僧职土官是一个不存在的实体称谓。
【关键词】 明代; 藏族; 僧官; 土官; 僧职土官; 僧职土司;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明清时期河、湟、岷、洮地区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认同的研究”子课题(08JJD850215)
引言:

【引言】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研究论著可谓汗牛充栋,如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凌纯声的《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及江英樑的《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等一些论著,此外还包括《汉藏边缘的土司政治》、《藏区土司制度研究》等众多论文,这其中藏区僧纲制度也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如张治东在《明代藏区僧官制度探究》一文中指出,明朝在藏区实行僧官制度,对藏传佛教的兴盛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尽管由此给明王朝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但僧官制度对促进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的和谐、维护地方和平与民族团结起到积极的作用[1]。权平在《明代对西北地区实行的僧纲制度》一文中也认为明代对西北藏区实行的僧纲制度是其管理藏区事务的一部分,也是明代对汉传佛教采取的僧官制度在西北地区的扩延。明朝把西北地区看作是经营整个藏区的示范区,不少政策首先是在这里推行后才向藏区纵深地带延伸的,因此,研究安多地区实行的僧纲制度对研究明代藏族史有一定特殊作用[2]。此外,丁柏峰的《明代营边方略与河湟地区城镇体系的形成》、朱普选的《明代青海藏传佛教文化发展的政策背景》、杨福泉的《明代的治藏政策对纳西族和藏族上层之间关系的影响》、陈楠的《明代藏传佛教对内地的影响》、李清凌的《明代西北的佛教》、王迎迎的《谈明朝治理藏传佛教的政策》等论著中都涉及到藏区或藏族僧官及番僧纲司制度。

作者:
武沐;王素英
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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