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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中国历史上,“流官”与“土司”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在内地以皇帝为中心,以省、府、州、县组织起来的行政结构中,上自总督、巡抚,下至知州、知县的各级地方官员都是以“廷择外放”之制,由王朝中央遴选和委派的。这类官员不能在自己的家乡任职,也不能在一地任职太久,因此就被俗称为“流官”。在封建王朝时代的中国,“流官制”的边界代表的是中央集权制度的边界。与之相对,在广阔的边疆地区,封建王朝统治者则因循地方传统,施以灵活的统治手段。在广西、贵州、云南、四川西部、甘肃西部等地区,自元代起,中央政权就实行册封土著酋领来管理土地和人民的土司制度。这些经由朝廷正式册封的土著酋领俗称为“土司”或“土官”,他们的家族世袭统治所辖区域的民众。土司制度自元代正式设立起,经明代的发展与完善,至清代初年,已形成一套详备、细密的规范。与此同时,明清时期“改土归流”几乎是一项与土司制度的设立和完善相并进行的举措。所谓“改土归流”,是指中央王朝废除原来由土著贵族担任的“土司”职务,而由朝廷委派的“流官”来担任地方官员的政策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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