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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他们对司法活动的关注有了极大提高。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一些案件由于某些因素的刺激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个案的司法也因此隐含着某种象征性的社会效应,使得我们冷静地反思相关立法和司法操作模式。我国刑法中,数额大小是评判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的重要指标,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尽管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数额立法的模式提出了很多质疑,但迄今为止,立法模式没有大的改观,而几个公案又充分暴露了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设置模式问题:以许霆案为例,在案件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严格适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得出的量刑结果却不被公众接受,普遍认为量刑过重。由此引申的问题是:定罪量刑的数额起点采用什么样的立法或司法模式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试图从实质公正的角度对定罪量刑数额起点的设置模式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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