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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农保险优化发展的监管制度探析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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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涉农保险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为了防止监管权力市场上的寻租和创租行为,必须对涉农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涉农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在农业部内建立相对高度独立、具有充分职权的涉农风险管理机构,协调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从而实现准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可靠、合理、公平和安全内在目标与用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外在目标。
【关键词】 农业保险; 涉农保险; 优化发展; 监管制度;
【基金】 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涉农保险优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D1080)
引言:

【引言】2008 年1 月1 日我国《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基本框架分为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两大类。农业保险又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其他为农业服务业、农村、农民直接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涉及农用机械、农用设备、农用设施、农房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农产品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活动的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寿命和身体等方面的人身保险[1],总之,涉农保险包含的险种种类繁多且范围难以确定。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高,对三农问题更加重视,由过去单纯的种植、养殖保险,逐渐扩大到涉农保险,更加重视农民福利的提高。

作者:
张新生
作者单位:
南昌大学MPA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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