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言】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反垄断法的执行。反垄断法的执行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前者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来执行反垄断法,后者则是指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1](P104)。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公共执行具有专业优势,但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本身并不能修复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且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财政预算和人力资源有限,没有能力监控所有的反垄断行为。而垄断行为直接危害到当事人的利益,受害人具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反垄断法私人执行通过对个人利益的救济,在客观上可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本文拟针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关键性因素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运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对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