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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美国著名法学家埃尔曼曾经指出, 争议的解决有两种举世皆知的方法: 一是冲突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确定后果, 这并不排除作为调解人的第三人可能在协商中协助他们; 二是将冲突交付裁决, 这意味着有一位理想的、不偏不倚的第三人来决定争论者的哪方胜诉。当然, 埃尔曼对争议解决模式的划分遵循的是一种宏观的进路。就微观而言, 还可以根据裁决的手段、依据的规范的不同, 将通过裁决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细分为理性和非理性的解决机制、依据法律和依据习惯的解决机制等。本文拟对西方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予以梳理, 以期对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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