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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自由资本主义伊始,契约自由就统御着合同法,以个人为本位,张扬着个人的尊严和独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毫无限制的契约自由逐渐地暴露出种种弊端,“自由的意志”成为欺诈、压迫的工具,契约理论逐渐衰落。而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新的契约理论———关系契约论逐渐兴起,犹如普罗米修斯之火,给处于“崩溃”边缘的契约法注入了新的生机。截止目前,几乎每个国家都明确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地位,我国亦是如此。诚信原则贯穿于我国合同法中,以社会为本位,对合同自由予以限制,平衡着个人与他人的利益。以诚信原则和合同自由作为现代合同法的两驾马车,无疑是明智的。但问题是诚信原则应当如何发挥其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它应当以何种程度限制合同自由? 本文在追溯诚信原则的历史流变中分析其内涵,试图探究合同诚信的真正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合同法所发挥的重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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