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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及公信力的丧失,这是在实践中已经得到验证的一条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规定其拥有较为广泛的法律监督职权。它主要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其目的就是要实现对守法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的有力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由此可见,检察权最主要的属性便是一种监督权。同时,检察权也是一种国家公共权力,同其他公共权力一样,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有被亵渎或者滥用的可能。而当前我国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这种法律监督权力本身的监督与制约尚未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对检察权缺乏有力的正当性控制,以至于在检察实践中法律监督不力和检察权被滥用而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谁来监督检察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使检察权力依法运行而不被滥用,检察主体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至玩忽职守,对保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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