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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铁路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一方面, 铁路客运周转量占全社会客运周转量的30 %以上, 货运周转量占全社会货运周转量的20 %左右① , 其中煤炭、石油、钢铁、水泥、粮食、化肥等大宗物资占铁路货运量的90 %左右② ;另一方面, 铁路运输在我国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胡斌, 1999[ 1] ;高小, 2011[ 2] ), 旅客运输近几年呈现8 %的年均增长速度, 但基础票价率自1995 年以来一直未发生变化。正是由于铁路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特征, 长期以来铁路运营侧重考核客货运量和周转量等作业效率指标。而在现有的铁路价格规制体制下, 依据货运运价率和客运票价率计算的客货运营收入指标实际上间接反映了运量与周转量等作业效率指标。铁路运输的基础性以及公益性与铁路的市场化运营并不矛盾。运输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 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从我国自然地理条件和铁路网络型产业特征角度分析, 作为市场主体的运输企业势必需要对整个路网进行区域性划分, 以提高作业及管理效率。这实际上导致了“时空尺度上运输产品完整性与运输企业经营边界矛盾产生的内部财产共用性问题”(荣朝和、张梦龙, 2012[ 3] )。目前, 铁路总公司与各铁路局以及各铁路局之间通过运输进款清算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并据此考核企业运营效益, 以解决上述矛盾。因此, 能否在各运输企业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清算激励机制, 是平衡铁路运输公益性与市场化运营, 以及平衡全路整体收益和调动企业运营积极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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