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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刑事诉讼活动的诸多程序环节中,再审程序并非必经,但却必设。既然程序在结构上以结果的确定性、效果的终局性以及系统的闭合性为其基本要素的组成内容,缘何可以通过在原程序之外重启新程序的方式复审案件,为何给予诉讼参与者可以重开程序、推翻裁判的心理期待? 从20 世纪伊始的刘涌案,到不久之前我们刚刚经历过的李昌奎案,刑事再审扮演着怎样的制度角色,在经历了2012 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之后,刑事再审在未来的刑事司法之中又将会扮演什么角色,这些角色定位与刑事再审程序的应然功能是否一致? 本文尝试从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原理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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