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言】自从1999年中央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以来, 退耕还林地的补偿期(经济林5年, 生态林8年)将陆陆续续接近尾声, 政府的补偿措施是戛然而止, 还是继续施行, 有待于进一步的求证。对处于收官阶段的补偿措施进行经济学解读, 探究补偿的理论依据与补偿的合理标准, 既为政府的后续决策提供参考, 又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国家目前的补偿标准是基于农户退耕还林所引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而忽视了产权、正外部性和机会成本等间接的因素, 即退耕还林造成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损害, 退耕农户植树造林行为有利于全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善, 提高了全社会的福利水平所带来的正外部性效应, 以及退耕农民和其子女因退耕还林在就业与发展机会等方面的损失尚未完全进入国家的补偿函数。本文试图将这三个被忽略的因素纳入政府的补偿函数, 建立初步的补偿模型。经济补偿是退耕还林合约最重要的内容, 是支持退耕还林工程可持续进行的关键所在。在法律意义上, 退耕还林合约对退耕还林参与各方的行为起着规范和约束的作用。退耕还林中参与各方之间的博弈均衡决定了经济补偿的内容、标准和期限等。
知识产权声明 | 服务承诺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充值中心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电子邮件:journals@188.com 备案号:辽ICP备1400269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