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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共性( publicity,又有人译做common nature)如今频繁出现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不同的学科领域,不同的学科领域对公共性概念的理解存在着不同的学理分析。关于马克思哲学视域中的公共性内涵学者多有探讨。郭湛认为公共性是与社会属性紧密相联的概念。他说: “就社会整体而言,众多个人的主体间性及其公共环境、公共需要、公共活动、公共规则、公共精神等汇成一种公共性,弥漫于社会生活之中,这种公共性是社会最重要的属性,是通常所说的社会性的基本涵义”。即社会作为共同体在公共性上应该一致的。在这里,公共性被看做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基本属性。而有的学者认为,“一般地说,我们把共同体中公共意志、公共情感、公共理性、公共价值、公共需要、公共利益对于个人意志、个人情感、个人理性、个人价值、个人利益的代表性或体现度,称为公共性,简言之,共同体的公共性质就是公共性。”综合各家之言,可以认定公共性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属性和观念体系,是标识人的共在性和相依性的意识和情感。对于公共性探讨是多角度的,而对于公共性建构面临的危机也有所涉及,如沈湘平提出“公共性是一种基于共在而历史地达成的统一性。同时,公共性是脆弱的,即使在获得之后,也可能发生危机: 一方面可能是公共性被极端同一性所替代; 另一方面可能是公共性被极端的私人性所颠覆。”限于文章的主题不在于此,作者于此着墨不多,而此问题对于公共性建构影响重大,有必要展开论述。极端同一性和极端的私人性体现于何处呢? 依据公共性内涵,公共性表现为群体意义的共享和群体身份的获得,由此极端同一性和极端的私人性在这两个领域各有其体现,也有其规避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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