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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通说认为,亲属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中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涵盖亲属法。如此通说,也可以大胆怀疑,小心求证。从逻辑上看,民法规范与亲属法规范之间是否具有自洽性,应当以价值的确认为前提: 价值问题与规范问题密切相关,但价值问题在逻辑上必须领先。也就是说,民法与亲属法根据其相应的价值取向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逻辑自洽性,是决定亲属法纳入民法的关键因素。因此,亲属法是否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以及亲属法的体系如何构建,亲属法基本原则如何确定,亲属法具体制度、规则如何安排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亲属法的价值取向。亲属法的价值取向始于婚姻家庭伦理上的价值判断。婚姻家庭伦理的价值性及其实践性和超越性构成了一切伦理的始点,其价值目标决定了亲属法的价值取向,并为亲属法的正当性提供伦理精神和价值支撑。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亲属法所具有的伦理性是否必然影响其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应当看到,在亲属法是否“回归”民法的问题上,“独立论”与“回归论”的立场和理由迥异。即使在“回归论”者看来,亲属法的伦理性确实是影响其“回归”民法的顽疾,何况两者在价值取向上更是“南辕北辙”。本文拟以“独立论”和“回归论”的学术主张为分析基点,试图阐述亲属法伦理本质的定位是否影响其“回归”民法,论证亲属法在价值取向上如何与民法典实现融通,以期对将亲属法纳入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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