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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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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顺应在功能预设上从附属到主流、在合作导向上从人资混合到资合的发展趋势,尊重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众多、大型企业众多的客观现实,贯彻形式上坚持、实质上改造的立场,是进一步修订公司法时对待有限公司的理性选择。为完善相关制度,应按封闭公司的特征对其进行塑造,通过去法定的人合性以凸显其资合性; 应减少事前规制,强化设立和管理方面的自由度,强调相关制度朝示范性规范回归,同时应引进商业合同观念和诚信理念以有效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关键词】公司形态;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人合性
引言:

【引言】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有限公司的数量远远多于股份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公司。投资者风险的法定控制、投资的灵活性、管理的便利性等内在优势,使有限公司成为市场中最主要的公司形态。同时,为适应现实的需要,有限公司中法定意义上的人合性逐渐被淡化甚至消失。如何处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关系,如何定位其功能,是个难题。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区分的组织形态二元体系,是中国公司法展开的主线。但是,这两类形态的本质区别以及表现路径在公司法中一直很混沌,因而区分逻辑本身难以实现自洽。当制度设计与现实之间出现较大偏差时,人们就会怀疑制度设计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有限公司这类法定类型存在的必要性。封闭与公开应是公司形态法定化以及公司法规范展开的基本逻辑基础,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分类优化也应依此展开。由于现有类型逻辑的混乱,于是相对激进的观点主张,未来立法最好“打破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分类,以上市与否作为公司类型化的标准”,取消有限公司而将其融入封闭公司之中[1]。温和派则主张为解决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公开还是封闭均适用同样规则的困境,建议在坚持的基础上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2]。有限公司何去何从? 该理论命题即将成为一个立法实践命题。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是各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务院已经确定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变革。此次变革将掀起针对公司制度的新一轮修法活动。可以预见,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近乎颠覆性变革的思维启发下,本次修法活动将引发公司法多个领域重大变革的热点话题,公司法定形态的选择或者优化或者如何处理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日本近年来的公司法变革选择了以股份公司为基础整合有限公司形态的路径。同时,为解决不同中小企业采用不同企业形式而产生的不平等问题,发展出了小型公司的公司类型。在中国,即将启动的公司立法是否也会走出这勇敢的一步? 如果不,又该如何处理? 当然,从合理设计公司法定形态的最终目的看,是否在形式上取消有限公司类型的问题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使公司分类的逻辑清晰,公司规范结构体系合理,让法律逻辑最大限度地适应市场逻辑。一般认为,有限公司不需太多的强制规定,富有创造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在法律既有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形式变革甚至创造出适合自己需求的企业形态,而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也允许和鼓励这种创造。沿着这个思路继续推演,似乎会得出没有必要专门讨论有限公司制度修改问题的结论。但是,该推论本身值得推敲。在英美等国,私人封闭公司的改革一直是一个公共性话题。在中国,有限公司存在的制度环境和实际情况相对比较特殊。尽管被认为是适宜中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但最大的一类公司往往是选择有限公司。我们该如何对待有限公司这类企业形态呢? 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为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尚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简化有限公司等来作为有限公司的替代,中国却没有。单一的有限公司能够或者该如何发挥这些其他公司形式的替代作用?

作者:
刘梦祺
作者单位:
美国伊利诺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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