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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人类的生存依赖地球生态系统,需要地球提供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原、矿藏等生存基本条件和资源。人类通过劳动,通过有目的地改造、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为自己创造更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从最基本意义上讲,这种大自然提供的“福利”正是人类社会生生不息、繁荣昌盛的基本保障。千百年来,人类为增进社会福利而改造自然,推动了社会的巨大进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日益走向对立和紧张,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等环境问题使人类陷入了自我消耗的恶性循环,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已经开始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当下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生态文明战略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制度化保障[1]。从法学的视角出发,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人们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不同利益诉求及其冲突,而这种利益冲突的加剧使社会成员对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愿望演化成为普遍的诉求时,亟需法律对其进行确认和保障。笔者认为,公民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利益可以用“生态福利”这一新型法学概念进行表述,生态福利应当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基于此,笔者试图从法学角度对生态福利的概念进行学理证成,并探析生态福利的基本蕴涵,以期为立法构建生态福利保障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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