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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世界金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产业化步伐的不断推进,被赋予了财产属性的金融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对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商业机构的价值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在这个信息产业化的时代,谁掌握了最全面的客户信息,谁就是残酷的商业战场上的赢家。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处于优势地位的商业主体( 如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商业机构) 通过侵害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来达到自身的不法目的,由此导致了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遭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举例而言, 2005 年6 月,美国破获历来最庞大的个人机密资料盗窃案,起诉11 名来自五个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控告他们从TJX Cos Inc 等多家大型连锁零售店的计算机系统内,偷取超过4 000万个客户的信用卡和提款卡资料[1]。该案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类似的案件不仅存在于美国, 2009 年,在我国广州佛山破获了一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多名犯罪分子非法盗窃金融消费者的信用卡密码等信息,非法所得数百万元[2]。在这起案件中,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被侵害虽然不是银行故意泄露消费者信息所致,但与银行的失职显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败诉,银行带息赔偿被害人11 万余元。然而,实践中掌握金融消费者信息的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主动将客户信息出卖给其他商业主体,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例如,2007 年发生在南京的一个案例: 南京某银行每月对账单能够获得上千万元的“灰色收入”,就连对账单也成了银行的摇钱树[3]。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类似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被侵害的案例不胜枚举。鉴于此,当前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深刻反思。然而,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如何规制金融机构的行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如何平衡作为强势主体的金融机构和作为弱势主体的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我们今后相关立法实践非常重要且无法回避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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