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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组织的信息进化机制的讨论—对霍有光先生质疑的反批评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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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无论是系统概念还是事物概念,都既可以描述物质现象,也可以描述信息现象。“客体”和“主体”是信息认识论中的基本概念,在信息本体论关于信息自在活动的理论中不会涉及“客体”和“主体”这对范畴。不能因为信息以物质( 质量或能量) 为载体,信息就成了“变相的物质”,“质量和能量”与“质和量”这两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通过中介的相互作用的理论并不排除事物内部的相互作用,并且,在事物内部的相互作用中同样有中介场的传递。如果没有中介场的活动,事物之间、事物内部的组分之间则必然会是相互隔绝的,它们不可能发生相互作用,也不可能有什么演化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自组织;信息;进化;相互作用
引言:

【引言】2011 年7 月21 日,霍有光先生在他的博客上推出了一篇题为《邬焜先生“信息进化论”质疑》的论文[1]。在这篇质疑文章中,霍先生针对我关于相互作用与信息进化、人类感知能力发展的几个阶段、信息进化的自组织机制以及信息生产和信息生产力等四个方面的相关理论提出了质疑。在这之后,我曾发表过三篇论文①分别对前两个和第四个问题进行了反批评。2012 年9 月,霍先生又将该文在《东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上发表。由于此文质疑我的四个问题中的三个问题我已公开进行了反批评,所以本文仅针对霍先生对我关于信息进化的自组织机制所进行的质疑进行反批评。

作者:
邬焜
作者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国际信息哲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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